(2017)粤5281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初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初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初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初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初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20时多,被告人陈初发驾驶车牌粤V×××××轻型厢式货车途经S236线普宁市某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郭某。发生事故后,陈初发驾车逃离现场。随后,陈某驾驶车牌粤V×××××轿车途经上述地点时碾压到郭某。经普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初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初发的雇主王某带陈初发到普宁市交警部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初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现场、肇事车辆的相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1月17日,王锦龙与被害人郭某的亲属在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除肇事车辆的保险款项由被害人一方享有外,王某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6万元。同日,郭某的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政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陈初发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初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初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初发所犯罪名成立。陈初发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鉴于陈初发一方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陈初发能当庭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陈初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初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钟春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