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方勇、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勇,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方勇,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担保人:马根申,男,汉族,1952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1329241952********。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方勇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担保人马根申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域阳光一期1#楼(幢)21(层)B2105室为被执行人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马根申所有的座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域阳光一期1#楼(幢)21(层)B2105室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