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侯洮亮与王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洮亮,王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245号原告:侯洮亮,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高台县。被告:王廷军,男,约43岁,汉族,住高台县。原告侯洮亮与被告王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侯洮亮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洮亮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侯洮亮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解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世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