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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行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大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林市大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桂林市财政局,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欣中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行终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市大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号*栋。法定代表人王德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正平,该公司监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拱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欧金,局长。负责人周锋,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苏翠芸,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财政局。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崇善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焕忠,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啟峰,该局法规税政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赵勤,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兴隆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波,院长。负责人陈远忠,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龙艳玲,该院设备科主任。一审第三人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号中明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梁荣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该公司桂林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冰,该公司桂林分公司招标部经理。一审第三人江西省南昌市欣中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医疗器械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张燕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平辉,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桂林市大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332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桂林市大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正平,被上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的负责人周锋、委托代理人苏翠芸,被上诉人桂林市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肖啟峰、赵勤,一审第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负责人陈远忠、委托代理人龙艳玲,一审第三人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春、陈冰冰,一审第三人江西省南昌市欣中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邬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桂林市大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招标文件中存在排他性条款,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332行初2号行政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桂林市财政局答辩称,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一审第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欣中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均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一审原告桂林市大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审被告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驳回其投诉错误为由,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1.责令被告撤销2015年12月4日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GLG20151006-GC)投诉处理决定书;2.责令被告撤销2016年1月20日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GLG20151006-GC)投诉处理决定书;3.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而一审判决所列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被告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GLG20151006-GC)投诉处理决定书》及被告桂林市财政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市财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责任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一审原告桂林市大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请“责令被告撤销2015年12月4日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GLG20151006-GC)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请求未予回应和审查,属遗漏诉讼请求。综上,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332行初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桂林市大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赵欣荣审判员  宋丕文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黎俊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