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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贺有志与姜继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有志,姜继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969号原告贺有志,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葛世峰,系辽宁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继信,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昌县黑山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有志诉被告姜继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那振彪审判员  闫 红审判员  邵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朝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