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贺有志与姜继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有志,姜继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969号原告贺有志,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葛世峰,系辽宁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继信,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昌县黑山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有志诉被告姜继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那振彪审判员 闫 红审判员 邵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朝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