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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辖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某某和宝鸡市高新区悠在网咖;甘肃大千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宝鸡市高新区悠在网咖,甘肃大千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高新区悠在网咖,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大千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田某某、宝鸡市高新区悠在网咖因与被上诉人甘甘肃大千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63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田某某、宝鸡市高新区悠在网咖上诉称,本案虽系装修装饰合同,但根据《民事诉讼案由》规定,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下的二级案由,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因本案涉及装修施工质量问题,需要法官来装修现场勘察,因此,在宝鸡市审理本案便于查明事实。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甘肃大千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慧芳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