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潘北南、潘江南诉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湖南建业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北南,潘江南,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湖南建业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行初99号原告潘北南,男,汉族,1967年3月31日,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潘江南,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住株洲市石峰区。委托代理人潘北南,系潘江南之兄。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元连,区长。委托代理人蔡东,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石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候廉裕,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湖南建业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步韫,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陕霞妮,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两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后,仍不能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北南、潘江南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斌代理审判员  苏新柱代理审判员  刘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