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谭兴刚与XX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兴刚,XX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01号申请人谭兴刚,男,汉族,住宜宾县柏溪镇正街**号。被执行人XX权,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8********,住宜宾县观音镇合众村合众组。谭兴刚与XX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XX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谭兴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