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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谭兴刚与XX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兴刚,XX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01号申请人谭兴刚,男,汉族,住宜宾县柏溪镇正街**号。被执行人XX权,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8********,住宜宾县观音镇合众村合众组。谭兴刚与XX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XX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谭兴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