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孙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孙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541号原告:陈旭东,男。委托代理人: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东诉被告孙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小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