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孙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孙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541号原告:陈旭东,男。委托代理人: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东诉被告孙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小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