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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超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72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李某,男,自然身份不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居住地址不祥,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边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