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超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72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李某,男,自然身份不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居住地址不祥,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边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