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与荣廷玉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303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诉被上诉人荣廷玉、一审被告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8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吉08民终303号”补正为“(2017)吉08民终303号”。审 判 员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