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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国华与万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华,万汉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初3147号原告:徐国华,男,1958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万汉波,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原告徐国华诉被告万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汉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国华诉称,被告万汉波长期从事装修业务,与原告徐国华发生业务长达3年之久。原告提供被告万汉波所需装修材料,累计金额25000元未付,被告万汉波出具欠条。现原告徐国华父亲病故,爱人疾病缠身,急需用钱,经与被告万汉波多次协商,被告万汉波仍分文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5000元整及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徐国华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证明2016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欠款2.5万元的事实。被告万汉波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国华长期提供装修材料给被告万汉波从事装修业务,被告万汉波累计欠原告货款25000元未付。被告万汉波并于2016年8月5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万家门业徐国华人民币贰万五千元整。后原告徐国华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万汉波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如前之诉,本院认为,原告供货后,享有收回货款的权利。被告收货后不付清货款,且避而不见,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汉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国华货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国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万汉波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雯人民陪审员  熊剑霞人民陪审员  李孜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敏速 录 员  谢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