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宋建章、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章,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全珍,王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2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章,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被执行人:王全珍,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王宪军,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建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宪军、王全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