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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世能与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能,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赵世能,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3979号原告:赵世能,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郑应江、潘廷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望城坡快乐家园5号住宅楼半负1层8号。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礼超、何忠奎,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世能与被告贵州晟唐瑞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唐瑞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赵世能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24日、2013年7月8日签订三份《勘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完成新发-金钟施工图及竣工图设计劳务,清镇电厂-南郊勘察可研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设计劳务,水城-威宁施工图及竣工图设计劳务,被告支付劳务费260.5万元。其后,原告按约完成了上述设计劳务,被告应支付劳务费236.5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48万元,剩余188.5万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8.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晟唐瑞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而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荣霞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乙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