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刘秋荣、李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刘秋荣,李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机构代码86923201-9。住所地鄄城县建设路与鄄五路交叉路口西100米。法定代表人王胜依,行长。被执行人刘秋荣,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慎强,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鄄城县交通局干部,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慎强在鄄城农村包商村镇银行的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元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