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2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帅诉李海山、李景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帅,李海山,李景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395号原告:唐帅,男,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李海山,男。被告:李景英,女。原告唐帅诉被告李海山、李景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帅承担。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