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帅诉李海山、李景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帅,李海山,李景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395号原告:唐帅,男,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李海山,男。被告:李景英,女。原告唐帅诉被告李海山、李景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帅承担。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