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志鹏与王夫新、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鹏,王夫新,李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638号原告:王志鹏,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王夫新,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李桂梅,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王志鹏与被告王夫新、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志鹏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志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5376元,减半收取7688元,由王志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冬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