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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冯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冯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5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冯有良,男,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冯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有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冯有良名下坐落于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17号楼东单元层西户及号地下室(产权证号:14××03)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冯有良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