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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269号原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倴城西外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00400001188。法定代表人:张树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5334097X0法定代表人:刘占良,该公司经理。原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计2596元,由原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