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克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克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耀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清,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媚,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克武,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上诉人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克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以与贾克武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本院退回25元给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利审 判 员 熊昌波代理审判员 张媛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李苏琴书 记 员 李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