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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新与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112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菜园巷口沿街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9810185J。法定代表人:赵兰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马新,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台庄行政村台庄*户。原告马新与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皖1221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被保全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供400万元资金和赵友全、周燕的2套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申请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泉支行,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二、查封担保人赵友全、周燕所有的位于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东清村侯庄101房屋(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14667、20090146**号)和位于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东清村侯庄102房屋(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14661、20090146**号);三、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炳峰审 判 员  张振田人民陪审员  梁治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