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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党志强、尚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志强,尚庚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897号申请人:党志强,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尚庚法,男,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党志强诉尚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党志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尚庚法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党志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尚庚法名下银行存款848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