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党志强、尚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志强,尚庚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897号申请人:党志强,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尚庚法,男,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党志强诉尚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党志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尚庚法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党志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尚庚法名下银行存款848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