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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74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文,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五四,该组组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闫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牛传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 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