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064徐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与徐州昱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徐州昱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昱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明慧,该公司总经理。徐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与徐州昱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民终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昱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115615.3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与之相适应的财产。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