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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安义与蒙阴县桃墟镇前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义,蒙阴县桃墟镇前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584号原告王安义,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蒙阴县桃墟镇前城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义与被告蒙阴县桃墟镇前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安义负担。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家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