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永连与东平县斑鸠店镇郑屯村民委员会、赵继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连,东平县斑鸠店镇郑屯村民委员会,赵继文,王亚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526号原告:赵永连,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传政,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县斑鸠店镇郑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斑鸠店镇郑屯村法定代表人:郑茂臣职务:村主任被告:赵继文,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王亚苹,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姜英奎,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连与被告东平县斑鸠店镇郑屯村村民委员会、赵继文、王亚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永连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房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