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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彭龙、吴小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龙,吴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88号申请执行人:彭龙,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申请执行人:吴小莉,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彭龙与被申请人吴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薛谦书记员  廖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