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倪丙贵、黄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丙贵,黄挺,李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丙贵,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李滨,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倪丙贵因与被上诉人黄挺、原审被告李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倪丙贵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居住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为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应将案件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挺主张上诉人倪丙贵、原审被告李滨应向其归还借款本息。被上诉人黄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501。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坤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