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何生与怀宁县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怀宁县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119号原告:何生,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生(系原告弟弟),男,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怀宁县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01930540。法定代表人:操岳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邦明,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生与被告怀宁县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4日,原告何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生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何生负担。审判员 江时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晴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