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与石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石某某,李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旭东北路。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石某某,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李某、钟某某、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石某某、李某、钟某某、石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石某某、李某、钟某某、石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