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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斌与李宁宁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依法送达执���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03-1号3单元3层3号(建筑面积45.28平方米,产权证号0901060528)有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查封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03-1号3单元3层3号(建筑面积45.28平方米,产权证号0901060528)房产及房籍档案;二、���执行人李某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