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杭州飞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杭州飞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124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怡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贤相、华东,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飞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彭星。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杭州飞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