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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光文与被执行人李素尔、彭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文,李素尔,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光文,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素尔,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彭斌,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光文与被执行人李素尔、彭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素尔有XX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素尔所有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XX),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