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裕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裕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2刑初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裕隆,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0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1日刑满���放。2017年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裕隆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良珍,被告人罗裕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罗裕隆从韶关市窜到南雄市仁寿巷步行街C区,见一辆女装摩托车没有锁车头锁、防盗锁,于是决定盗窃该摩托车。随后罗裕隆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去撬摩托车的电门锁,但多次尝试未果。于是,罗裕隆就直接将该摩托车推走,没走多远,就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并抓获。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被盗摩托车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且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笔录、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罗裕隆的前科和累犯材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裕隆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裕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这在法定量刑范围内。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的意见,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量刑过重,请求法庭从轻处理,本院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裕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六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五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清,上缴国库)。二、南雄市公安局雄州派出所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撬条12只、套筒、撬角各一只、六角螺丝刀、剪刀、螺丝刀各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健麟人民陪审员 陈红凤人民陪审员 邓锦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