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曼、钱荣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曼,钱荣辉,魏造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37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曼,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晋州市。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荣辉,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定州市。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魏造长,住晋州市。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造长、张曼、钱荣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冀0128刑初第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曼、钱荣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9年5月份,被告人魏造长作为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授意被告人张曼、钱荣辉,利用伪造的1200万元建设投资发票和编造虚假投资款收据、现金日记账、产品购销合同、带动农户就业等手段,骗取“河北省2009年度农业产业化企业贴息”4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魏造长将款退还。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魏造长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钱荣辉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被告人魏造长、张曼、钱荣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刘某1、贾某、王某、杨某、彭某、刘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美达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工商登记资料、深财请[2009]21号文件复印件、深泽县农工委给美达、深港拨付贷款贴息的请示、深泽县财政局向美达公司拨付凭证、沧州市运河区地方税务局证明、冀财农[2009]60号文件复印件、省财政厅农业处核实审计通知、深泽县农业贴息申报汇总表、深泽县农业办审查意见、美达公司提供申请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材料、天成审(2009)14号审计报告、美达公司验资报告、建筑发票复印件、机器设备调查评估明细、账目复印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农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投资收据;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造长、张曼、钱荣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发票、伪造购销合同的方法,骗取国家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40万元归单位所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造长、钱荣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曼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造长、张曼、钱荣辉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魏造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钱荣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将被告人魏造长、张曼、钱荣辉退赔赃款四十万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曼、钱荣辉均上诉提出:其只是打工人员,没有参与做虚假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曼、钱荣辉、原审被告人魏造长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清楚。并有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曼、钱荣辉、原审被告人魏造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发票、伪造购销合同的方法,骗取国家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40万元归单位所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曼、钱荣辉均上诉提出:其只是打工人员,没有参与做虚假材料。经查,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二上诉人积极参与虚假材料的制作和上报,故对其没有参与虚假材料的制作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然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