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苏兰云与陶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兰云,陶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苏兰云,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陶传会,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兰云与被执行人陶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