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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329号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1幢1-9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092280-9。法定代表人童惠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锡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强,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汪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