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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俊明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明,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546号原告:杨俊明,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汤公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光明。原告杨俊明与被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杨俊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明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俊明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