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宇文、董喜英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文,董喜英,庞承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民终4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宇文,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喜英,女,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一审第三人:庞承光,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竟,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萍,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宇文因与被上诉人董喜英、一审第三人庞承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2016)桂07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宇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宇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宇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8元(上诉人陈宇文已预交),减半收取12044元,由上诉人陈宇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夏冰审 判 员 文其谦助理审判员 何 海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春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