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海英与辜海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英,辜海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558号原告:黄海英,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辜海球,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原告黄海英与被告辜海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海英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海英与辜海球自行协商处理纠纷,现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黄海英负担。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 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