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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海英与辜海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英,辜海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558号原告:黄海英,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辜海球,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原告黄海英与被告辜海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海英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海英与辜海球自行协商处理纠纷,现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黄海英负担。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 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