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相伟与赵闯、董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相伟,赵闯,董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民初1398号原告:林相伟,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2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敏,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闯,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4日,住西峡县。被告:董果,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13日,住西峡县。原告林相伟与被告赵闯、董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相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相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闯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按月息2分,自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董果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7日,被告赵闯向原告林相伟借现金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担保协议,由被告董果对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现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赵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7日,被告赵闯向原告林相伟借现金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订借款担保协议,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林相伟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赵闯2014.8月17日”借款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借款人:赵闯,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违约金按月息7%计算。担保人:董果。二被告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书写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并在上面按指印。被告董果出具担保函对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的担保方式未约定,担保的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止。现借款到期后,被告赵闯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赵闯向原告林相伟借款现金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董果自愿为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是合法的借贷担保合同关系。被告赵闯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原告持借据及借款担保协议要求被告赵闯偿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果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约定担保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务履行期满为2014年10月16日,担保期间应为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原告立案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故本案中被告董果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果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赵闯追偿。双方约定借款逾期的违约金按月息7%计算,现要求按月息2分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闯、董果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均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对二被告的不利后果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相伟50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果对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果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赵闯追偿。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10元由被告赵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相军审判员 田 静审判员 赛 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