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桂英、何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英,何永锋,何秋云,何春华,何文娣,何永志,乔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821号申请人:肖桂英,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何永锋,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泽锋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肖桂英之子。申请人:何秋云,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系肖桂英之女。申请人:何春华,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松岗实验学校教师。系肖桂英之女。申请人:何文娣,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系肖桂英之女。申请人:何永志,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系肖桂英之子。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锋,基本信息同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乔高峰,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静,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英、何永锋、何秋云、何春华、何文娣、何永志与被告乔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桂英、何永锋、何秋云、何春华、何文娣、何永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乔高峰名下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路东锦绣花园8号楼东2单元5层东户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40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编号:HN20170426084(保险限额4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将登记在被申请人乔高峰名下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路东锦绣花园8号楼东2单元5层东户的住房一套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乔高峰管理、使用,限制其处分权;不得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明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