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亚清、许万和、覃正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亚清,许万和,覃正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321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亚清,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雁池乡。被告:许万和,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雁池乡。被告:覃正兰,女,1958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雁池乡。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亚清、许万和、覃正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业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