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某、赵某1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赵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某,女,193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1,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2,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广播电视大学教师,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3,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上海市英联电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5,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水市安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6,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水市安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7,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桥东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4,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营业部职工,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蒋某、赵某1、赵某2、赵某3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终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某、赵某1、赵某2、赵某3再审称:1、二审中,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没有得到全面客观公正的审理,也没有在终审判决书中明确被否定或者完整正确地采纳。2、二审中,被申请人仅有本人的陈述,提供的直接并关键有力的证据基本没有,明显地缺乏具体的事实内容,更没有充分且强有力的证据保证。3、二审中,判决书中所述“赵恒去世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应首先适用均等的分配原则。”是适用法律条款出现的明显错误。4、二审法庭在开庭审理后,随意因被申请人未交纳上诉费,就作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是司法决定权行使不当的结果,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终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本案的再审费用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提出二审中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没有得到全面客观公正审理的问题,经调阅有关卷宗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对申请人提交的7份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故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仅有本人的陈述,没有充分且强有力的证据的问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也已经对被申请人提交的3份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故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三关于申请人提出二审适用法律条款出现的明显错误的问题,经查明,二审判决书中“同一顺序继承人应首先适用均等的分配原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引用,虽然措辞与法条不一致,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故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四关于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随意因被申请人未交纳上诉费,就作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的问题,二审查明,被申请人办理缓交上诉费至本院出判前,经过法院通知缴纳上诉费,其仍未缴纳,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故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蒋某、赵某1、赵某2、赵某3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某、赵某1、赵某2、赵某3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