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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民初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改稳与冯学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民初第671号原告蔡改稳,男,汉族。被告冯学稳,男,汉族。原告蔡改稳诉被告冯学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改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学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改稳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2014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到功山镇大麦地村粉墙和做房屋加固,双方约定粉墙的工钱为每户2000元,做房屋加固的到验收时再按实际工时支付。从2014年6月至9月,原告共为被告在大麦地做了44户,后来在2015年5月收尾时又做了2户,年底又为被告去嵩明做滚漆和刮白,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2484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和工程量清单。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被告共支付过29000元,下欠95849元,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958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学稳未到庭应诉,但在与法庭的通话中承认下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份欠条和1份工程量清单,证明被告冯学稳欠原告劳务费95849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6月,被告冯学稳雇佣原告蔡改稳到功山镇大麦地村粉墙和做房屋加固,双方约定粉墙的工钱为每户2000元,做房屋加固的到验收时按实际工时支付。从2014年6月至9月,原告共为被告在大麦地村做了44户,后来在2015年5月收尾时又做了2户,年底又为被告到嵩明做滚漆和刮白。2016年3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应给付原告劳务费124849元,被告支付了29000元,下欠95849元,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既已如期为被告完成了劳务成果,且双方已对工程量和下欠劳务费作了结算,被告即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欠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冯学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蔡改稳下欠劳务费95849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冯学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后的两年。审判员  龙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