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淑侠与杨晓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侠,杨晓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25号申请人:王淑侠,女,1938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男,1980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申请人:杨晓东,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申请人王淑侠与被申请人杨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淑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