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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梁佳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佳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1619号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吉水县八都镇南大道131号组织机构代码:61293721-6法定代表人:黄炎生,任董事长被告梁佳富,男,汉族,广东省人,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佳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小胜人民陪审员  彭南西人民陪审员  罗润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梅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