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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佳木斯北方德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万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木斯北方德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陈万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北方德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四丰社区。法定代表人:崔晓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忠,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佳木斯北方德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万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佳木斯北方德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佳木斯北方德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佳木斯北方德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89.50元由由上诉人佳木斯北方德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744元,余款返还上诉人佳木斯北方德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玉祥审判员  姜广武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