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思平与张瑞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平,张瑞君,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319号原告:刘思平,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君,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董国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思平与被告张瑞君、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思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被告中国人保济南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瑞君、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思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等各项损失共16319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9日22时45分,张瑞君驾驶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F59**重型货车(该车在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投保)沿路行驶至文祖镇时,与李冲驾驶的刘思平所有的鲁A2F6**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瑞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中国人保济南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50万元商业险附加不计免赔,同意在核实相关手续无误后,在保险内依法赔偿,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称,发生事故时,张瑞君系履行职务行为,我公司车辆在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投保,应由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在保险内赔偿原告损失。张瑞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6月19日22时45分,张瑞君驾驶登记车主为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鲁AF59**重型货车沿路行驶至章丘区文祖镇文祖大街路段时,与李冲驾驶的刘思平所有的鲁A2F6**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瑞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冲无责任。因此事故,刘思平支付救援费1700元。上述事实,有刘思平提供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救援费单据各1份为证,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2016年7月14日,经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鉴定,刘思平之轿车损失为158330元,刘思平支付鉴定费3166元。上述事实,有刘思平提供鉴定书及鉴定费单据各1份及维修发票16份为证。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对此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2017年3月31日,淄博赛福车辆评估有限公司对刘思平之轿车损失作出鉴定,车损为126457元。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鲁AF59**重型货车登记车主为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瑞君与李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思平之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因张瑞君系履行职务行为,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鲁AF59**重型货车在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投保,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应在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思平作为车主,要求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保济南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关于鉴定费问题,根据两次鉴定的结论,本院确定鉴定费由刘思平和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各自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思平车损12645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思平救援费1700元;三、驳回原告刘思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章丘市强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忠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