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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纪宝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宝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563号罪犯纪宝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18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宝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高刑复字第439号刑事裁定,核准该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8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纪宝俊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3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纪宝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4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纪宝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纪宝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纪宝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纪宝俊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3月、2015年11月、2016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无证据证实该犯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宝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宝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